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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省XX公某西安市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村魏家湾社XX号,公某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XXXX公某,住所地XX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省XX公某西安市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1〕311-X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请求。嗣后,被执行人按补缴期间社会平均工资的70%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5464.76元,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1〕311-X号调解书第九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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