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X座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住所地西安市X组。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X与被执行人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X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X人民币790658.54元,其中案款780454元、执行费10204.54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80454元,现已退还申请执行人X全部案款780454元。本案执行标的780454元,申请执行人X已受偿780454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郭宝平
执行员赵科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