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村X组。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1年12月14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龚某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长阎平
人民陪审员朱永康
人民陪审员胡军辉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舒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