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重型机械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6年婚生一女遇某萌,现年3周岁。2009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遇某萌随被告生活。现原告申请法院变更遇某萌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同意遇某萌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女孩遇某萌自2010年6月7日起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遇某萌抚育费500元,直至遇某萌经济独立时止。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