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执行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火神庙沟。

本院在执行高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与申请人高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李某给付高某x元,承担执行费33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