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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曹某雄、第三人临武县X镇中心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曹某(记)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曹某雄之子。

第三人临武县X镇中心完小,驻临武县X镇。

原告袁某与被告曹某雄、第三人临武县X镇中心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长陈卫国

人民陪审员王昭文

人民陪审员艾东福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建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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