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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徐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69年9月生,汉族。系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徐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徐某丙和李某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够证明二人承包地的面积,卸西村委会证明二人承包地的长宽尺寸。据原审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若认定李某甲侵占徐某丙宽1.35米的土地,则李某甲的承包地缺少0.78米,这种情况下,李某甲承包的土地就少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面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李某甲侵权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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