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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张某丁义务帮工受损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太和寨张某乙,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张某丙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丁义务帮工受损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案款人币x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4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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