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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丁(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神木县X乡人民政府干部。

本院在执行沈某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丁自动将欠款本息x元付清(含受理费),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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