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男,1980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河南市人,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醴陵市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均
审判员刘涛
人民陪审员钟增仁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