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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诉施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倪X,女,1962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施X,男,1963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原告倪X诉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1987年11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施X。近年来,因被告有外遇,夫妻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施X辩称,原告所述婚姻过程属实,但被告没有外遇,夫妻间因不信任而产生矛盾,现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1987年11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施X。近年来,双方在外做生意,夫妻间缺乏沟通而渐生隔阂,致夫妻关系失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并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的。原告也无据予以佐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倪X要求与被告施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倪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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