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4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36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37岁,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戊,女,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50岁,汉族。
上诉人王某乙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0)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乙以禹州市X镇人民政府已作出梁政文[2011]X号文件将本案诉争的第三人王某戊持有的梁建2009-X号梁北镇X镇规划建筑许可证予以撤销为由自愿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刘德荣
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崔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