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郭家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婚后夫妻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付子女抚育费。
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22日共同生活,2007年7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李某某。原告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冰箱、饮水机各一个、自行车一辆、棉被四条、摩托三轮、摩托车各一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加强夫妻感情培养,互相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家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