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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潘某某、张某某等67人诉西安市X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某村X村委会决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潘xx、张xx等67名郭杜街X村村民。

诉讼代表人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郭杜街X村X村。

诉讼代表人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诉讼代表人勾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诉讼代表人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诉讼代表人朱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

2011年6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书,该起诉书称,其所在的郭杜街X村X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是由现任的村X组成人员自作主张在村集体预留的土地上建设高层楼房。村X村民利益,侵犯了村民自治权、民主决策权和财产权。起诉人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求助撤销村委会建盖高层的决定,但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相互推诿和不作为,致使村委会继续强行施工。被告村委会所做的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依据《村X组织法》第36条、《物权法》第63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被告长安区X村民委员会在某村建盖高层楼的决定,并责令村委会恢复土地原貌和承担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村X村上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应向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xx、张xx等67名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山祥

审判员王平利

审判员郭华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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