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被告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X乡武家坡人,现住(略)。
被告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乡人,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折某、王某、边某债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拉砖运费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期间为三被告砖厂拉运砖,被告砖厂累计共计欠原告运费x元,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3000元,抵销后被告砖厂下欠原告x元运费一直未能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折某、王某、边某于2011年4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苏某运费x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70元,由被告折某、王某、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焦子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