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农行家属楼X-X室。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神木镇居民。
被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质检站小区X-X室。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神木镇X路下段门面房2间共X层整体租赁给被告。在被告租赁期间,造成原告的房屋设施损坏,且将房屋违约转租,故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于2009年1月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自愿解除。(详见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耀武
审判员陈关林
人民陪审员何小军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