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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邱某甲、纠某峰、周某、邱某乙民间借贷纠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神木镇居民。

被告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河畔路人,现住(略)。

被告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北关路X巷X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甲、纠某峰、周某、邱某乙民间借贷纠某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3日,被告邱某甲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纠某某、周某、邱某乙为担保人,约定期限为两个月,月利息为3.5%,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邱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同意偿还贷款。但利息过高,被告周某困难,要求调解宽限给付时间。

被告纠某峰、周某、邱某乙辩称:三被告系担保人,贷款本息应由贷款人邱某甲偿还,三被告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邱某甲于2011年4月12日前偿还原告欠款50万元的利息x元(利息从2010年5月14日至2011年3月22日止)。被告纠某峰、周某、邱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被告邱某甲于2011年6月22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为2.2%。被告纠某峰、周某、邱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邱某甲、纠某峰、周某、邱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刘水霞

代理审判员强唤霞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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