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乡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神木镇居民。
被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巷X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还租赁原告的368根,共计2316米;2、判由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每天57.9元,总计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租赁6米钢管386根共计2316米钢管的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每日租金为57.9元,后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x元后,一直未能支付剩余租赁费及返还所租赁钢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刘某租赁费及所租赁钢管折价共计x元,已支付x元,剩余x元于2011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焦子博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