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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1990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XX在西安市X区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交易时马X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两小包,净重0.1克。2011年12月22日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结论为: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破案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鉴定书,查获记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马XX指认毒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马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XX在西安市X区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交易时马X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两小包,净重0.1克。2011年12月22日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结论为: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证言笔录,被告人马XX的供述、被告人马XX指认毒品照片,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毒)字[2011]X号物证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马XX尿检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唯被告人马XX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申美宁

审判员霍彪

人民陪审员杜军芳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吉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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