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原告江西万载千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X区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陈某系第(略)号“千年及图”商标的注册人。江西万载千年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万载公司)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于2005年6月22日做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2009年7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第(略)号“千年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做出(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复审商标重新做出决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与万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复审商标,由陈某和万载公司共同持有;协议签订后,陈某和万载公司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将复审商标转让给陈某和万载公司共同持有的申请;同时,万载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回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据此,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某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某和万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达成了协议,消除了争议,陈某据此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争议已经化解,已无诉争,原审判决亦无存在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准许某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江西万载千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