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又名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旗人,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内蒙古伊旗乌兰木伦镇人。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x元欠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一直没有付原告此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1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所借原告郝某人民币x元。
二、原告郝某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郝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建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