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峰伟(别名吴鹏),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10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0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峰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上官峰伟明知是王旭(已判决)等人盗窃的重庆x-3H摩托车,仍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4300元,被盗摩托车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峰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张xx证言,受害人茹xx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受害人范xx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峰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上官峰伟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峰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