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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等诉魏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北天天见汽车装潢店。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梅,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居民。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在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魏某赔偿原告张某乙、张某丙、方某、张某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此款于201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1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某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尚明朗

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张某春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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