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某某、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2009年4月9日,原告以x元竞得由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位于二七区X街X号综合楼X—X层(房屋产权证号x、x)房产。并于2009年4月17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四个工作日将x元付给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且由其在收到此款后40日内向银行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抵押等权利限制,并将办理房产过户所需资料交房管局,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对此负有责任,现原告已将购房款付完,而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为此,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合同2、二被告立即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综合楼X—X层(产权证号x、x)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3、将房屋腾出交付给原告;4、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5、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书一份,证明拍卖协议事实存在。2、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原告以拍卖形式取得该房产。3、收据二份及浦发银行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并没有违约。
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按时向其支付了佣金。
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已将房产价款按时转给广发银行,并对拍卖房屋申请了解封,将过户手续提交房管局,故被告并未违约。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竞买意向登记表;2、兴华南街X号综合楼X—X层房产拍卖竞买须知;3、拍卖规则;4、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述证据证明拍卖成交后,原告及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承担办理过户的一切责任,拍卖公司只负责拍卖业务。第二组证据1、2009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2、同意撤销抵押证明书;3、郑州市中院执行裁定书;4、2009年4月22日进账单。5、2009年9月24日进账单。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代缴了房产税款,于2009年5月26日申请解封,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组证据:发票存根联。证明原告违约在先。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确认如下证据:对原告提供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原告以x元竞得由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综合楼X—X层(房屋产权证号x、x)房产(其中x元为房产价款;x元为房产解除租赁协议补偿金)。2009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及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甲方为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乙方为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丙方为原告秦某某;协议约定,丙方在签订本协议4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房产价款x元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将房产价款转给广发银行,确保银行解除抵押、查封,如有违约乙方应承担按月息千分之二十五的违约责任,乙方收到x元后40日内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合同另就款项的支付方式及三方的权利义务、税费的承担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形式向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支付x元的房产价款及其他款项。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价款转给广发银行,同时,申请对拍卖房屋予以解封,并将相关的过户手续提交房管部门,后原、被告因协议履行及过户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2、立即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综合楼X—X层(房屋产权证号x、x)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3、将房屋腾出交付给原告;4、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9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通过转账形式向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支付x元的房产价款及其他款项。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房产价款转给广发银行,同时,申请对拍卖房屋予以解封,并将相关的过户手续提交房管部门,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未来拍卖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将房产价款按时转给广发银行,并对拍卖房屋申请了解封,将过户手续提交房管局,被告并未违约,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审判长周俊萍
审判员岳亮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