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华安保险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5月4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x.20元医疗费等及本案执行费11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