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贺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陕西省府谷县X乡X村X村X号。2011年6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贺某驾驶陕x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府谷县301线1KM处,将行人李某中撞倒,致李某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贺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表及照片、证人证言、法医学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事后与被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给付了赔偿款,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表、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被告人贺某的驾驶证复制件、肇事车辆信息表、贺某的酒精检测报告、证人李某、苏某某的证言、府谷县交警大队证明及到案经过的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肇事后,被告人能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在肇事后与被害方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及时给付了赔偿款,弥补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贺某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贺某适用缓刑应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奇云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海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