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双胞胎女儿,取名李某、李某某。1996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我多方打听寻找未果,十五年来被告下落不明,对我不尽一个丈夫的义务,对孩子不尽一个父亲的义务。现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属事实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X年X月X日生双胞胎女儿,取名李某、李某某,现均已长大成人。1996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被告本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但被告却置夫妻感情于不顾,私自离家出走长达15年之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策
代理审判员贾峗
人民陪审员朱小斋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