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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因人身损赔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因人身损赔一案,201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0)周某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拒不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扣划银行存款到位,案件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某初字第X号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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