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保富,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阮观珍,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李保富,被上诉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阮观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被上诉人高某到国外务工多年,客观上造成其与上诉人张某乙数年分居,致淡薄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进一步查清;被上诉人高某外出务工收入也需进一步查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朱峰
代审判员左立新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