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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呼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涵,陕西桥山(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诉黄某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陕西省黄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黄某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黄某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黄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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