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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原审被告孙某。

上诉人夏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月月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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