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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仵某某、李某某,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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