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郑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刘佳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