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交大电气(集团)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交大电气(集团)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9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