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荆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梅与被执行人荆九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梅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3.55元。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荆九利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梅2313元。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