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梅与被执行人荆九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梅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3.55元。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荆九利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梅2313元。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