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1999年农历二月初三以打工为由离家,至今未回,经我多次寻找未果。被告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某亡。故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农历五月初四举行结婚仪式,未经婚姻登记。婚后由一女XX,于X年X月X日出生,一男孩XX,于X年X月X日出生,已故。夫妻婚后感情一般,无共同财产、存某、债务、债权。被告于1999年农历2月初3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某、证明等证据证实,详情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外出12年之久无有音讯,夫妻关系已名存某亡。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彩虹
审判员穆邦文
审判员胡崇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