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被告覃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陈某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分居近3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怡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
被告覃某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陈某怡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原、被告之间因性恪不合,婚后常为家庭事情发生纠纷,现已分居2年多,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覃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陈某(现年2岁)由被告覃某抚养并随被告生活;
三、原告陈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给被告覃某,于每年1月1日支付完当年的抚养费,至小孩陈某怡年满18周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冷德广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