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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XX诉盘XX共同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盘XX

被告盘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女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XX诉被告盘XX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艳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告盘XX、被告盘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盘XX诉称:2004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了李XX在湘江乡X村茅坪组的房屋一栋,总共金额为x元。被告出资x元,原告出资x元。另原告装修房屋共花费9482元,原告共出资x元。后因房屋的归属事宜,原、被告协商决定,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归还原告所出的实际金额x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多种借口不予兑现。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湘江乡X村茅坪组的房屋一栋,拍卖金额原、被告平半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盘XX辩称:原告所说之事证据不实,没有依据。双方共同购买房屋,房款和装修的费用也是共同出资,各付一半。因房屋的归属事宜,原、被告协商决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从湘江乡信用社贷款x元购房由被告偿还,原告实际出资x元。购房合同写明席梦思床、棉被等物品是双方共同共有,原告将东西全部帮走。原告不切实际的索要买房金额。现请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为我们解决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盘XX与被告盘XX系亲兄妹。2004年4月21日原、被告共同购买座落在湘江乡X街X组房屋一栋,房价款为x元,装修房屋花费9482元。购房时被告出资x元。因房屋的归属事宜,原、被告协商决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从湘江乡信用社贷款x元购房转由被告偿还(被告已偿还),被告给付原告房价款x元。因多方原因被告未兑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在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X街X组房屋一栋归被告盘XX所有;

二、被告盘XX补偿原告盘XX房屋折价款x元,此款定于2010年11月8日前一次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盘XX负担521元,被告盘XX负担52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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