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女,该社风险管理部付经理。
被告朱某。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述雄独任审判,书记员卢文敏担任记录,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及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元月13日,被告因农用向原告贷款x元,约定利息月7.5‰,2008年元月13日到期。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经多次催讨,原告也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诉至你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被告所具的借据一份。
被告辩称:同意在2011年11月26日前还清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x元,被告同意在2011年11月26日前还清本金x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述雄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