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12日(农历)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取名季某建,女儿取名季某茹,现随原告生活。但由于我们性格不和,被告于2009年曾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我们的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因此,我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2、原告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支付某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12月12日,双方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1年1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取名季某健,女儿取名季某茹,现均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并导致双方于2009年3月6日(阴历)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自结婚至今已近九年,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但由于双方的性格存在差异,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并形成分居事实,且双方在一年内均提出过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被告作为婚生子女的母亲也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本院认为两个子女由原、被告分别抚养一个孩子为宜。鉴于两个孩子系双胞胎,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跟随自己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季某建由原告季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婚生女季某茹由被告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某林
二0一0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