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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52年出生于(略)。2011年5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湘x大客车至207国道2841公里加200米处时,因不按规定会车、占道行驶,与迎面驶来的湘x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经双牌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二年半以下处刑。

上述事实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某在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被告人质证、法庭认证的被告人何某的人口信息全项显示;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双牌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人何某、冯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分别2010年12月23日、2011年2月18日在永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何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永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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