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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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