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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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