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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X诉段XX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58岁,汉族,XX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丙诉被告段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丙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丙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张某丙负担(原告预交610元,退付其500元)。

审判员张某陵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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