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濮阳县求彩包装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濮阳县求彩包装公司,住所地:濮阳县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亚萍,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交叉口一、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濮阳县求彩包装公司(以下简称求彩公司)与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财险濮阳服务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求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康亚萍,被申请人都邦财险濮阳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何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求彩公司申请称:一、关于本案应采纳哪个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认定申请人的损失数额的问题。仲裁庭认为上述两机构均具有相应的资产评估资质,均为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但又以河南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单方接受委托,而对其不予认定,是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2010年7月16日,在仲裁庭第二次开庭时,被申请人明确表示x.5元系申请人受损资产的价值,仲裁庭却依然用被申请人提供的神舟保险公司的公估报告来认定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有违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被申请人表示x.5元仅为受损资产的价值,而非受损资产的损失数额,并表示该资产损失数额要另行核定。但最起码双方就实际受损资产的价值已经形成一致意见。根据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仲裁机构应按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一致意见来认定纷争数额。二、关于本案中的账面余额与是否属不足额投保问题。1、关于本案中的账面余额。郑州仲裁委裁决依据即河南神舟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证据本身是不合法的。作为一个正规的公估机构,神舟公司没按一般原则进行公估认定。其公估人员在仲裁开放接受关键设备时亦明确表示应当采用出险前一天存货的数额,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才采用了申请提供的2009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库存成品及商品的数额作为参照数据。公估机构个别人参照其他数据来进行公估认定,其公估报告本身不合法。2、关于本案是否属不贵客投保。申请人在仲裁开庭时也一再申明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系填写错误,是财务人员的疏忽大意所致,将本应填写到存货栏中的数据误填到库存成品及商品一栏,原材料一栏却为空缺。本案保险单上明确的表明申请人投保的原材料的保险金额为(略)元,投保的奖品及半成品仅为(略)元,而申请人资产负债表上原材料空缺为零,明显不符合一般常理。申请人出险时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账面余额(略).11元,应是原材料和产品及半成品的总额,按4:1比例计算,根本不存在不足额投保的问题。三、仲裁庭剥夺我方举证的权利。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2010)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都邦财险濮阳服务部答辩称:仲裁程序合法,处理公正。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申请人到目前为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请求依法驳回申请。

经审理查明:求彩公司与都邦财险濮阳服务部的保险合同纠纷,是根据双方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4月6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了以刘彤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0年9月25日仲裁庭作出了(2010)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对2009年9月28日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认定,依据神舟公司2009年11月13日作出的公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1、都邦财险濮阳服务部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求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x.6元;2、都邦财险濮阳服务部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求彩公司合理费用770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共计x元;3、仲裁费x元,求彩公司负担4038.8元,都邦财险濮阳服务部负担6058.2元。求彩公司以仲裁庭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

以上事实有:(2010)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求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其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关于应采纳哪个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认定损失数额的问题及账面余额是否属于不足额投保问题的理由,都是实体性问题,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所规定的程序性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求彩公司认为仲裁庭剥夺了其举证的权利,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求彩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2010)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求彩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0)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求彩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助理审判员马某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永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