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某某,又名白某阳,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滚齿机,欠原告设备款x元,2008年2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滚齿机欠设备款8600元,以上共计x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货款,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x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被告白某某两次购买原告王某某250型和350型滚齿机,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元,2007年9月12日、2008年2月27日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款x元和8600元的欠款手续。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在卷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款一万八千六百元。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某
审判员王某菊
审判员孙新蕾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