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吉昌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吉x睾椭扌焦跏祷兀谎谖旨辛夭那獾沤蠓反陕嫌蚰毕斜恍保械列ㄖ纸方诼娇苯桑谟鲇雍w望,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魏xxx相撞,造成魏xxx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肇事后主动拨的电话报警。经鉴定,魏xxx系交通事故致损伤,机动车碾压为根本死因。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x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勘某、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