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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泰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某诉人张某、被某诉人上海龙际企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某):河南泰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龙际企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绿茵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成军,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泰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盈公司)因与被某诉人张某、被某诉人上海龙际企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奇、被某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建业、被某诉人上海龙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成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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