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从被执行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公司执行回案款及逾期利息共计20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20万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某丙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