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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学生。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系申请执行人周某的伯父。

被执行人唐某甲,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唐某甲之父。

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民事庭移送执行局执行,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唐某甲当即主动给付周某6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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